Q: 我媽媽在一家服飾公司工作. 前幾天公司的上司罵我媽媽. (但是據我媽媽說是因為對方自己沒處理好, 亂怪人) 我媽媽就和他說如果你覺得我不適任, 你可以找人. 然後幾天後就和我媽媽說他已經在找人找到會和我媽媽說. 這樣我媽媽可以要求領資遣費嗎?
1. 我媽媽今年61歲找工作不大容易.
2. 這家公司做滿一年才提供3天年假.
3. 像是今年過年有放連休公司都沒放. 也沒另外補假.
4. 公司是隔週六休假.
麻煩您了!!
謝謝
A:
[quote:5db904ce44="袁道"]我媽媽在一家服飾公司工作. 前幾天公司的上司罵我媽媽. (但是據我媽媽說是因為對方自己沒處理好, 亂怪人) 我媽媽就和他說如果你覺得我不適任, 你可以找人. 然後幾天後就和我媽媽說他已經在找人找到會和我媽媽說. 這樣我媽媽可以要求領資遣費嗎?
1. 我媽媽今年61歲找工作不大容易.
2. 這家公司做滿一年才提供3天年假.
3. 像是今年過年有放連休公司都沒放. 也沒另外補假.
4. 公司是隔週六休假.
麻煩您了!!
謝謝[/quote:5db904ce44]
1.倘若被解釋成合意中止==>是無資遣費可言
但令堂乃說假如你覺得不適任可以找人==>用詞有空間
故若能解釋並無合意終止而雇主又無法定單方面終止勞動契約之事實(勞基法第11條)
令堂自可請求資遣費
2.依勞動基準法
第 30 條 之規定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
第 35 條 (休息)
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
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第 36 條 (例假)
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第 37 條 (休假)
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
第 38 條 (特別休假)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左列規定
給予特別休假:
一、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
二、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十日。
三、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十四日。
四、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第 39 條 (假日休息工資照給及假日工作工資加倍)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
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
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
同。
第 40 條 (假期之停止加資及補假)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六
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
於事後補假休息。
前項停止勞工假期,應於事後二十四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
關核備。
換言之該公司係明顯違反勞基法==>可以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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