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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契約.債權回收.損害賠償 前夫積欠銀行卡費,導致我信用有瑕疵(一)

前夫積欠銀行卡費,導致我信用有瑕疵(一)


陳OO 發問於 2006-06-30 | |

Q: 大律師您好:
7年前與前夫離婚並未注意到附卡的問題,也不知道前夫並沒有把附卡停掉,而後直到銀行通知我正卡人欠債未還,就算我與前夫離婚一樣有連帶責任,可是我很無辜我真的都不知道這些問題,聯合徵信上的信用瑕疵被鎖了五年,現在我與現任的先生想要貸款買房子,卻因為我的信用問題,而導致任何一家銀行都不願讓我先生貸款,我也因為這樣的原因,覺得很愧對我現在的先生, 請問有什麼方法可以幫助我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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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台中地方法院93年度簡上字第213號判決意旨供您參考如下:
按「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推定其顯失公平:(一)違反平等互惠原則者。(二)條款與其所排除不予適用之任意規定之立法意旨顯相矛盾者。(三)契約之主要權利或義務,因受條款之限制,致契約之目的難以達成者。」,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二條定有明文。而其中何謂違反平等互惠原則,同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亦臚列下列四款供參:(一)當事人間 之給付顯不相當者。(二)消費者應負擔非其所能控制之危險者。(三)消費者違約時,應負擔顯不相當之賠償責任者。(四)其他顯有不利於消費者之情形者。又民法債編為防止經濟強者利用定型化契約手段濫用契約自由,及維護交易公平,於八十九年五月五日修訂施行之第二百四十七條之一亦規定:「依照當事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定之契約, 為左列各款之約定,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約定無效:(一)免除或減輕預定契約條款之當事人之責任者。(二)加重他方當事人之責任者 。(三)使他方當事人拋棄權利或限制其行使權利者。(四)其他於他方當事人有重大不利益者。」認為「正附卡全部應付款項由正附卡申請人負連帶清償責任之定型化契約條款,因違反誠信原則及平等互惠原則,應予宣告無效。
由上可知,附卡就正卡人所負債務之連帶清償責任條款應屬無效,您可請求就此部分向債權銀行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再請求聯徵中心註銷您的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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