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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積欠8個月租金,該如何追討


簡OO 發問於 2006-06-30 | | 資訊科技業

Q: 大律師您好,
我把停車位租給住在同一個社區的小姐
昨天去刷銀行的本子, 發現她8個月來從來沒有匯租金給我
打電話去問她, 她說她停了一陣子後, 覺得不滿機械式停車位不穩,
所以又去租別的位子了, 她認為她後來就不租我們的位子了

1. 我們雙方有簽契約, 契約不是在外面買的, 是我們雙方自行擬訂的, 附上契約內容
2. 她從未告知我們她不要租了
3. 她現在以聯絡不到我們, 無法告知為由, 不願意付我們租金
事實上我們租在同一社區, 只要去管理處一問, 馬上可找到
她也有我們的地址
4, 目前積欠租金約三萬元, 共8個月
5. 我很晚才發現他沒匯錢給我, 因為我一直沒去銀行刷本子
6. 對方目前住的地方是租來的房子, 是可以隨時搬走的


有幾個問題想詢問:
1. 這種情形有沒有任何法律的途徑可以幫助我?
會花多少錢呢? 勝算如何?
2. 我們的契約有沒有法律效果? 內容夠不夠讓我站得住腳?
3. 若她搬走了, 我們是不是就求償無門了?

事情真的很不合理, 麻煩請賜寶貴意見, 感激不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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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車位租賃契約書

承租: 台北縣中和市景平路431巷96號地下一樓停車位(編號196號)
租金: 每月租金新台幣三仟伍佰元整
租賃期間: 自民國94年11月1日起至民國95年10月21日止,
租期屆滿除經雙方以書面同意續約外, 本契約於租期
屆滿時當然消滅
匯款方式: 匯入指定之交通銀行(003) 帳號025160227721帳戶中

立約人
出租人: (我方簽名)
地址: (我方地址)
承租人: (對方簽名)
地址: (對方地址)(對方留下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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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數:1835

A:  您好,
契約上有留下您的地址,應該就是作為聯絡的地址。而對方簽了約,要不要使用是他的事,未終止或解除契約,租約就是有效。所以您可以寫存證信函向對方催繳,並以存證信函為證據向法院聲請發給支付命令請對方支付,或直接起訴請求給付所欠租金亦無不可。
但存證信函的內容要謹慎撰寫,因為將來存證信函會是一種證據方法。
您的金額總共為三萬元,裁判費約為一千元,其他就是你要不要委請律師撰寫的費用。
至於他會不會搬走,倒是不用擔心,只要有對方的身分證字號,就算對方不出庭您們也會勝算,將來可以為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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