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在此先感謝為吾解惑的先生/小姐:
主旨:請台端儘速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3項規定向受訴法院聲請供擔保停止本案執行,請查照。
說明:復 台端民國98年3月5日聲明異議狀。
請問這是什麼意思?
謝謝您的回復
A:
您好!
依據您提問所述,推估您應是遭債權人以本票裁定聲請強制執行,而您因認為該債權不存在而向法院起訴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並向執行法院提出異議。惟強制執行案件,為避免債務人藉濫訴逃避還款並造成債權人損失,我國法規機制要求債務人即異議人應向受訴法院表明願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聲請停止強制執行。是就您的情況來說,您應向受理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之法院聲請,待受訴法院裁定核准供擔保停止強制執行後,持該裁定向法院提存所提存裁定金額,再以該裁定與提存書影本為證向執行法院異議聲請停止執行。
以上僅供您參考。
【非訟事件法 第一百九十五條】
發票人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前條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得對執票人向為裁定之法院提起確認之訴。
發票人證明已依前項規定提起訴訟時,執行法院應停止強制執行。但得依執票人聲請,許其提供相當擔保,繼續強制執行,亦得依發票人聲請,許其提供相當擔保,停止強制執行。
發票人主張本票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不合於第一項之規定者,法院依發票人聲請,得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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