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從95開始固定跟某報社配合刊登求才廣告。
但對方一直沒有做請款的動作,期間也曾經電話告知請款問題。
仍無任何請款動作,並說有免費的贈送。
至98年二月一直有配合。
他於今日98/3/20,才請款95~98年三年間的款項。
請問:
1、公司可以只給97、98年的款項嗎??
2、因為金額很大約十幾萬。請律師給予相關的協助。
感謝!!
A:
蘇小姐您好:
依您的意思,似乎你們跟報社是長期配合,也就是不只一筆廣告。
關於貨款債權,時效為2年,不過所謂的2年,是從債權人「得請求」之日開始計算,因此,若你們中間這幾年曾刊登多筆廣告,那就要逐筆計算起算日,來看是否已經超過2年了,不知道您懂意思嗎?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