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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支付命令.本票支票.強制執行 被告答辯聲明解釋

被告答辯聲明解釋


燕 發問於 2009-03-17 | 台北 | 媒體文教業

Q: 律師您好,

被告於答辯聲明中,有"如受到不利益判決,願提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請問此為何意??若被告敗訴卻還是不願意支付貨款,這項聲明有助於原告不需透過強制執行,
就可收取貨款嗎?

謝謝您的時間

瀏覽人數:7973
蘇慶良

律師

廉通法律事務所

A:  您好!!


一般為避免被告脫產與迅速使債權得到滿足,原告起訴時通常會於訴之聲明部分載明:「原告願供擔保,請求鈞院准予假執行」,是倘法院准予假執行,在案件尚未〝確定〞時,原告即可先提存擔保金後聲請強制執行,惟因此際案件尚未〝確定〞,故法律制度設計亦給予被告一個保護之機制,讓被告得以供擔保免予假執行,故被告答辯主張:「被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是常見之訴訟主張。


另若原告在案件確定前曾供擔保聲請假執行,同時被告也供擔保聲請免予假執行,則案件判決被告敗訴〝確定〞後,原告仍需具狀聲請對被告強制執行,只是可將被告擔保金載於執行標的〈調卷執行〉而已。


以上僅供您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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