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本人日前透過仲介將餐廳頂讓出去
未料仲介公司負責人惡意侵占頂讓金後逃到大陸
經民事法官告知因簽約為公司,所以無法告公司負責人
(不知此見解是否正確?)
另想請問於民法與刑法上,我如何才能把頂讓金追討回來?
(公司名下並無資產,所以必須告公司負責人)
謝謝
A:
您好:
與您成立民事上居間契約(就是俗稱的仲介契約)雖然是公司沒有錯,但是公司是法人,還是要有自然人為行為。因此,若依您所述,原本公司的負責人應替您收取頂讓金,並且加以保管,結果負責人將錢拿跑了,若負責人就是行為人,就有背信罪或侵佔罪的構成,所以民事庭法官(您已民事求償了嗎?)所述有部份疑義。也就是說,原則上若公司負責人是實際行為人,您可以提出刑事告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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