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大律師您好:
二人無小孩,本協議離婚,但男方一直不出面,後聯絡上說要先解決房子問題才要簽協議書.
請問律師:
1.房屋為婚後二人共同購買,男方出一半,女方沒出,剩下由二人一起貸款償還.男方稱因房屋權狀為二人共同的名字,故要在離婚前將房屋處裡賣掉,否則離婚後處裡很麻煩,如此正確嗎?
2.男方口頭答應賣後所得一人一半,互相找仲介去賣,於賣時簽約收錢時當場分.若到時找好買主,男方卻又不出面簽約(覺得賣價不好,或故意不賣等理由...)怎辦?會變成女方與仲介間違約問題...?是否需針對房屋處理方式再互相先簽一份同意書?
若要,這同意書是否有法律效力?
3.男方離家且戶口亦已遷離七年,期間貸款並未支付,亦未將所得拿回家,但其所持理由為工作所需故搬遷(非僱主要求),此理由正當嗎?是否構成惡意遺棄?
4.如照第1項所述,因僅電話口頭協定,到時男方又重施故技避不見面怎辦?之前已寄過存證信函要求出面處裡,但男方辯稱沒收到,也不處裡.
5.若以要求履行同居義務使男方回來,而且也真的回來,但雙方已無法共同生活,如何一起居住,但是要告訴不履行義務,是不是一定要先要求履行?此一訴訟期程一般會多久才會獲得判決?
感謝回覆.
A:
您好,
1、因為房子為二人的名字,故將來處分時,需有二人的印鑑才可以,否則單方想出售,應該也不容易,若能於離婚前就此部分先處理好,是比較省事。
2、賣房屋的事,雙方先就各自的應有部分簽委託書,各自授權,就可以解決此一部分的問題,但若違反約定,該怎麼處理,要約定好。
3、不給付家庭生活費用是可能構成惡意遺棄,但還是要看具體情形而定。
4、離婚應該沒那麼困難,建議你找律師面談,找出由法院判決離婚的具體事實,由法院來判決離婚。若房子沒有居住的問題,倒是可以離婚後再行解決亦無不可。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