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今天公司老闆娘說有留職停薪與遣散兩種,她說我的遣散費有1.5個月,我的年資約二年八個月了,請問一下:我的遣散費只有1.5個月嗎???遣散費是以底薪還是實領金額來計算的?
A:
您好:
一、依勞基法第二條規定:經常性的給付均算薪資或工資,因此,資遣並非以底薪為計算標準,是以工資為計算標準。
二、依勞基法第十六條規定:如果依同法第十一條資遺(一般多是這種情形),工作未滿三年者,應給予二十日的預告工資。
三、依勞基法第十七條規定:一年應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因此,工作二年八個月,應發給2.6個月的平均工資。
三、應給付總計:二十日預告工資及二點六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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