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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如何介定勞基法第十一條第五項之事實

如何介定勞基法第十一條第五項之事實


楊OO 發問於 2009-03-07 | 台北 | 資訊科技業

Q: 律師您好, 關於勞基法第十一條第五項規定: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雇主得終止勞動契約這個規定。這點的實際情況上該如何做判定呢?
此外, 如果公司藉所謂"績效改善表", 編造不實的未完成工作內容, 命員工於不可能的超短期限內去完成超出負荷很多的工作項目, 最後因根本難以達成致使公司依法執行此一法律條文, 這樣的情況, 員工有何自救措施呢? 最主要是這種逼退手段, 是否有法律可以約束雇主呢? 因為感覺在工作上的成果認定似乎完全由公司的主觀認定, 員工不管做的多盡職公司仍編造虛假事項說未完成, 似乎無可奈何它啊, 敝公司近幾月擴大裁員, 對很多盡忠職守的員工遭到逼退實感到很冤屈, 故有此一問, 還望律師能幫忙分析有何自救知法, 非常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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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一、有關勞基法第十一條第五款「勞工對於所擔任工作確不能勝任時」之規定,並無絕對而明顯的條列式規定,只有依據每個案例以社會常理及習慣為客觀的判斷,例如說需要用手花力氣抬物品而沒有力氣抬物品,在客觀上就屬不能勝任。
二、若有您所述,公司編造不實的未完成工作內容, 命員工於不可能的超短期限內去完成超出負荷很多的工作項目,客觀上就沒有員工不能勝任的問題,因為您已經說明那是不實在的,那是不可能的。所以說,若公司以該不合法方式資遣,員工可以主張該終止勞動契約不合法,也就是說原本的契約關係還存在,僱主有義務要給付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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