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有兩個問題請教
1.敝人於92年因公司股東意見不合鬧搬家,影響到我的工作權益,與公司告上,法院判有僱庸關係存在,可是公司93年應就消滅了(之前的分店都關了),是否我就沒得討回僱庸關係存在它應支付我的薪水呢?
2.當時借大股東的錢,其開的支票跳票,經過一番努力保有支付命令,93年到現在也快5年了,但人也找不到該如何是好?
3
當個會計,總會為公司著想,但總是學到經驗了. 老呆瓜敬上, 謝謝律師回覆
A:
您好:
茲就您的提問回覆如后:
一、薪資之請求
因您的雇主為公司,故薪資之請求對象為公司;若公司已經結束營業,除公司尚有其他資產而可透過清算程序請求外,否則公司因結束營業而倒閉,已無法向公司以外之人請求。
二、借款之請求
若您已取得對債務人的支付命令,且該命令已確定,則可以該支付命令查閱債務人有無財產並進行強制執行,藉此取回您的借款。
謹回覆如上,敬供參考。
李慧芬律師
台北市大安區(106)復興南路一段380號12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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