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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糾紛


小OO 發問於 2009-03-07 | 桃園 | 資訊科技業

Q: 我在十字路口發生車禍
我(主幹道)己通過中心線
對方機車(支幹道)從我的右側車頭及前門撞擊
造成損失如下:
1.機車駕駛求償3萬
2.機車乘客求償10萬
3.我方修車1.2萬
對方竟以人已受傷為由向我求償13萬(不含強制險所付)
但我只願意由強制險賠償約5萬,我再出2萬
(當時我約開40幾,對方從小路衝出從我的右側車頭及前門撞擊
整個人飛到我擋風玻璃上再落下,衝擊的力道有多大,他們衝出來
的速度就有多快,調解委員依圖推判肇責為我3他7或我2他8)
由於雙方金額差距太大,我想是否由法院裁定較快
請問如果直接由法院宣判會不會對我比較有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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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一、一般就這種車禍情況,如果沒有受傷的一方比較居於劣勢。因為有受傷的一方,可以刑事過失傷害責任提出告訴,以此脅迫沒有受傷的一方以較佳的條件達成和解。因為民事責任是有比例分擔的,但是刑事責任,是只要有一點過失,就算是只有百分之二十的過失,還是會有刑事責任。
二、因此,在本件案件中,您的過失若屬非常小。您也不同意對方的條件,可以等到地檢署由檢察官幫忙調解,以較和理的數額達成和解。也就是說,此種案例,若對方要負較大的責任,可以由第三人勸誘達成和解以為兩造均較妥適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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