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我是零售店老闆.
我想購買知名的名牌精品包包,做促銷活動的抽獎贈品
請問您,
1、我可否使用精品包包的名稱呢?(如文字,但並非其商標),
2、使用自己拍的精品包照片,可否放在DM或網站上內做宣傳呢?這樣算違法嗎?
3、如果根據「商標耗盡原則,商標權人出售商品後,不能再管買受人如何處理商品,買受人再轉賣,商標權人也不能主張該人侵害其商標權。」可否以此主張無損害商標權人的權益呢?
謝謝您的回復
A:
您好:
一、依商標法第三十條規定:附有註冊商標之商品,由商標權人或經其同意之人於市場上交易流通,或經有關機關依法拍賣或處置者,商標權人不得就該商品主張商標權。但為防止商品變質、受損或有其他正當事由者,不在此限。
二、因此,參考上述規定。您只是作促銷活動的贈品,而且是從交易市場合法所購買,應無侵害商標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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