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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資遣費少給要怎麼辦?


安 發問於 2006-06-28 | | 金融工商服務業

Q: 大律師您好:
我是證券公司的營業員,年資12年,公司在勞退新制之後就將我的勞保薪資調降為33300(之前為42000)
而我平均半年薪資都有7萬左右,但公司為了規避退休提撥金,就將我每月的業績獎金轉為三節獎金
但是我每月還是領業績獎金,只是公司做會計帳有改,我有薪水條跟銀行入帳可以證明那是屬於經常性薪資
可現在公司要資遣我的時候,只給我勞保薪資為準的資遣費,而不是以我平均薪資來算
請問這樣我要怎麼樣跟公司要我該得的資遣費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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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勞動基準法第17條規定計算資遣費的基準是以「平均工資」來做計算,至於何謂「平均工資」,勞基法第2條第3、4款及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0條有相關規定。
此外,您的公司為規避勞退條例的提撥金及勞保負擔的支出,將原本經常性薪資巧立名目改為非經常性薪資,減少您可取得的權利;您可提出公司對於業績獎金認定的標準、薪資條…等證明公司所謂的三節獎金其實是業績獎金(因「月給」),公司計算勞保費率及資遣費的標準錯誤,並向公司請求不足的差額。而在程序上,您可先請求勞資調解,調解不成再進入法院訴訟。
相關法條:
勞基法第2條
本法用辭定義如左:
一 勞工:謂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
二 雇主:謂僱用勞工之事業主、事業經營之負責人或代表事業主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
三 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四 平均工資:謂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工作未滿六個月者,謂工作期間所得工資總額除以工作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工資按工作日數、時數或論件計算者,其依上述方式計算之平均工資,如少於該期內工資總額除以實際工作日數所得金額百分之六十者,以百分之六十計。
五 事業單位:謂適用本法各業僱用勞工從事工作之機構。
六 勞動契約:謂約定勞雇關係之契約

勞基法第17條
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左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一 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二 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0條
本法第二條第三款所稱之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係指左列各款以外之給與。
一、紅利。
二、獎金:指年終獎金、競賽獎金、研究發明獎金、特殊功績獎金、久任獎金、節約燃料物料獎金及其他非經常性獎金。
三、春節、端午節、中秋節給與之節金。
四、醫療補助費、勞工及其子女教育補助費。
五、勞工直接受自顧客之服務費。
六、婚喪喜慶由雇主致送之賀禮、慰問金或奠儀等。
七、職業災害補償費。
八、勞工保險及雇主以勞工為被保險人加入商業保險支付之保險費。
九、差旅費、差旅津貼及交際費。
十、工作服、作業用品及其代金。
十一、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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