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們好
我想請教關於贈與的問題
我三年前與一名女子交往
我們有口頭上論及婚嫁,有msn紀錄
我也認定會跟她結婚
於兩年前參加一場活動將抽到的貴重禮物贈與她
去年她喜歡上別人跟我提出分手
請問我可以要求她將交往時期我贈與她的商品歸還嗎?(東西還在)
依照民法412條第二種情形:贈與附有負擔者,贈與人已經交付贈與物,而受贈人不履行約定的負擔
這點理由跟她要求反回嗎?
我是認為他會跟我結婚所以贈與她,但是他沒有履行負擔這樣?
還有
抽獎會的商品是用她的名義抽到,但是她事先知道我是為了能多抽幾樣商品所以跟她借證件抽獎
商品的抽獎卷都是我買商品才得到的,她完全沒有出錢
這樣我還拿的回我的東西嗎?
煩請解惑
謝謝各位.
A:
您好,
你的贈與,連婚約「俗稱定婚」都不是,恐怕難以認定是屬於「負擔」,因此無法請求他方返還贈與物。
至於抽獎會是何人名義已無關,你為你都說了,用他的名義抽到,抽到後,你「於兩年前參加一場活動將抽到的貴重禮物贈與她」,所以他會取得該物的所有權,是因為你的贈與,而不是因為抽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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