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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支付命令.本票支票.強制執行 收到地院執行命令時該如何不被強制扣款

收到地院執行命令時該如何不被強制扣款


廖OO 發問於 2009-03-04 | 高雄 | 公共行政業(軍公教)

Q: 律師您好~


小弟被盜用名字簽本票,先前收到強制執行的命令
小弟也完成了票據不存在的抗告(現待法院開庭審理)
在高雄地院收件由鳳山簡易庭偵辦
現在收到屏東地院要從薪資扣押三分之一的命令


請問:
是否有什麼自保的方法可以讓法院暫緩實施薪資扣押呢?


謝謝您的回復

瀏覽人數:2688
蘇慶良

律師

廉通法律事務所

A:  您好!


依據您提問所述,您應是向法院提出了債務人異議之訴,此際,您若想暫緩強制扣薪,應向受理債務人異議之訴之法院聲請願供擔保請求准予暫緩執行,若法院裁定核准,您依法院裁定金額向法院提存現金等後,即可依該提存書影本再向民事執行處聲請暫緩執行,但所謂暫緩執行只是公司扣薪由公司保留而不支付轉給債權人而已,您實際仍無法受領該三分之一薪水。


以上僅供您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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