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A因係屬非法仲介而冒用合法知名B仲介之名義,以印製名片取信C承租客,致C承租客誤認A係合法知名仲介業者,而與之簽訂承租方斡旋契約書,未料,發現上開契約書,係A仲介冒用「D」公司名義與C承租客簽約...,當然,最後,C承租客的錢都被騙光了!(略)
查,A冒用B公司之名義行不動產租賃買賣之交易已多年,帷不知有無他人曾提詐欺告訴,倘C對A提起詐欺告訴,A涉犯一般詐欺或常業詐欺?
謝謝您的回復
A:
目前已廢除常業犯之規定
需就歷次之詐欺事實詳細提出告訴
如有任何意見或疑問
請不吝與本所聯絡
葉鞠萱律師 敬上
臺北市106大安區信義路四段65號5樓
電話(TEL):02-2700-9877#252、2705-7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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