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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相關刑事法規 訴之對象應為誰?

訴之對象應為誰?


Anonymous 發問於 2009-02-25 | 台北 | 其他

Q: 律師您好~


請問:
倘A公司的B員工,利用執務之便非法詐取C客戶金錢之行為
涉詐欺被訴之對象是僅B員工?或A公司及B員工兩者呢?


謝謝您的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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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回覆如下:
所謂法人即您所說的A公司是否具備犯罪能力,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爭論已久,以我國繼受之大陸法系而言,原本並不承認其犯罪能力。但隨社經發展之需要,法人犯罪問題增多,於稅法、環境法與經濟刑法方面已多設有法人犯罪刑事處罰之規定。惟並非所有法人都有犯罪能力,必須視該法人是否為系爭法律所欲規範之對象,例如公平交易法第38條規定:「法人犯前三條之罪者,除依前三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對該法人亦科以各該條之罰金。」,則此時這個法人就必須依照公平法第2條事業的定義為準,其事業是指公司、獨資或合夥之工商行號、同業公會、其他提供商品或服務從事交易之人或團體。按您題目所述,其中所涉為詐欺等行為,按我國刑法之規定無關於法人違犯詐欺罪等規定,是以應僅有行為人即B員工可能成立該罪。
以上,希望對您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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