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本人擔任某電信客服人員
因為懷孕期間觸犯公司規定(被電話收音到辱罵客戶/瘋女人)而被開除
公司以誘導方式要求我簽下{自願離職書},導致無法領取失業補助
透過就業輔導中心的志工提到,雇主違反兩性平等法
想請問目前雇主已經委任律師,倘若我透過法律管道求償是否有勝算?
~~3Q唷~~^^*
律師
A:
您好:
既然公司當時是以觸犯公司規定而開除,應該有機會這個與「自願離職書」所記載事實相反的物證或人證,例如公司發出的信函、命令,人評會紀錄或其他可以證明這項事實的人證。
如果有辦法在訴訟前蒐集到這樣的事證,對你的訴訟應該就會有很大的幫助的。
至於志工所提到的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則須視僱主的解僱,是否另與您懷孕的事實有無關聯?而不是說只要懷孕期間遭到解僱,就一定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的規定(參見該法第11條規定)。
參考法條:
第 11 條
「雇主對受僱者之退休、資遣、離職及解僱,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
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不得規定或事先約定受僱者有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之情事時,應行離職或留職停薪;亦不得以其為解僱之理由。
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其規定或約定無效;勞動契約之終止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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