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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心血管疾病能否申請留職停薪

心血管疾病能否申請留職停薪


sOOOO 發問於 2009-02-24 | 台北 |

Q: 律師您好~


我在公司任職5年以上,但因得了心臟方面的疾病
近期有身體非常不適的狀況
如有醫院的醫生證明


請問:是否符合向公司提出留職停薪的資格?


謝謝您的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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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回覆如下:
「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在左列規定範圍內請普通傷病假。一、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二、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三、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其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雇主補足之。」、「勞工普通傷病假超過前條第一項規定之期限,經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後仍未痊癒者,得予留職停薪。但留職停薪期間以一年為限。」勞工請假規則第4、5條分別定有明文。是以依您的情形,得依第4條規定因病請假治療,且於一年內未請假超過30日部分得領取半數之工資,設若您工作一年因病請假25日,除可領取11個月工資外,其中因病請假25日部份得領取半個月薪資;後若仍無法痊癒,可以第5條規定向雇主申請留職停薪,但以一年為限。
以上,希望對您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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