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之前跟女朋友發生過一次關係
我滿18歲我們相差三歲她未滿16歲
發生關係隔天被女方家長告妨礙性自主
但是,我們是倆情相願得
請問要怎麼解決??
律師
A:
首先,「對於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刑法第227條規定為「準強制性交罪」,意指,不因未滿十六歲之性交對象之合意而阻卻違法。
本條為非告訴乃論之罪,告了就不能撤,如果與被害人和解,則有機會爭取較輕之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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