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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直銷公司產品是否是用七天鑑賞期?


周OO 發問於 2009-02-23 | 台北 | 民生消費休閒業

Q: 律師您好~


有很多傳直銷公司都會以加入會員方式
要求我們購買它們商品才讓我們加入會員!


以下是我幾個問題
1.假如~我們購買後在七天內想退貨~這樣消保法有保護到我們嗎?
2.如果那些以購買的商品已經被拆封過呢?是否可以全額退費呢?
3.如果公司不願意退費~我們該怎麼半來確保自己的權益?
4.如果公司以商品已拆封~不願意全額退費只願意部分退費~我們該如何處理?
5.針對那些惡質的公司~台灣的法律沒辦法可管嗎?


謝謝您的回復

瀏覽人數:10732
桂梅君

律師

遠華通國際法律事務所

A:  依據公平交易法第23條之1規範:「第二十三條之一(多層次傳銷參加人解除契約)

多層次傳銷參加人得自訂約日起十四日內以書面通知多層次傳銷事業解除契約。
多層次傳銷事業應於契約解除生效後三十日內,接受參 加人退貨之申請,取回商品或由參加人自行送回商品,並返還參加人於契約解除時所有商品之進貨價金及其他 加入時給付之費用。
多層次傳銷事業依前項規定返還參加人所為之給付時, 得扣除商品返還時已因可歸責於參加人之事由致商品毀 損滅失之價值,及已因該進貨而對參加人給付之獎金或報酬。
前項之退貨如係該事業取回者,並得扣除取回該商品所 需運費。」;及

依公平交易法第23條之2規範:(多層次傳銷參加人終止契約)
「參加人於前條第一項解約權期間經過後,仍得隨時以書 面終止契約,退出多層次傳銷計畫或組織。
參加人依前項規定終止契約後三十日內,多層次傳銷事 業應以參加人原購價格百分之九十買回參加人所持有之 商品。但得扣除已因該項交易而對參加人給付之獎金或報酬,及取回商品之價值有減損時,其減損之價額。」;再

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十七條(尤其是第七款)(禁止行為) :
「 多層次傳銷事業不得為下列各款行為:
一、 以訓練、講習、聯誼、開會或其他類似之名義,要求參加人繳納與成本顯不相當之費用。
二、 要求參加人繳納或承擔顯屬不當之保證金、違約金或其他負擔。
三、 要求參加人購買商品之數量顯非一般人短期內所能售罄。但約定於商品轉售後始支付貨款者,不在此限。
四、 於解除或終止契約時不當扣發參加人應得之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
五、 約定參加人再給付與成本顯不相當之訓練費用或顯屬不當之其他代價,始給予更高之利益。
六、 以違背其傳銷組織或計畫之方式,對特定人給予優惠待遇,足以減損其他參加人可獲得之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
七、 以不當方式阻撓參加人辦理解除契約、終止契約退出退貨。
八、 要求參加人負擔顯失公平之義務。
前項規定,於參加人準用之。」

因此傳銷業違反上述規定阻撓或不退款時,台端可依法訴求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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