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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Anonymous 發問於 2009-02-21 | 台北 | 其他

Q: 房屋仲介公司幫A完成店面租賃及頂讓的手續,事後,發現仲介於簽約前就知道該租賃物將遭強制拆除,卻事先故意擬不利於A的租賃及頂讓契約書,也就是說卸責,當時,仲介收取A一個月房租的服務費,沒有給A任何契約書,急問

Q1:
如何查詢仲介未具備經紀人員資格?未具備左述資格,可否成立仲介公司?
Q2:
委由仲介租屋時是否有規定要提供承租人不動產說明書?
是據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幾條?
Q3:
遇到不肖仲介應向哪單位提出申訴?有無期限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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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本所建議如下:
一、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32條規定,非經紀業而經營仲介或代銷業務者,主管機關應禁止其營業,並處公司負責人、商號負責人或行為人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公司負責人、商號負責人或行為人經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為禁止營業處分後,仍繼續營業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此,若對方未具備經紀人資格時,不僅無法從事仲介行為,亦不可成立仲介公司,若有違反者,將處以罰鍰。
二、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3條之規定,經紀人員在執行業務過程中,應以不動產說明書向與委託人交易之相對人解說。前項說明書於提供解說前,應經委託人簽章。及第24條之規定,雙方當事人簽訂租賃或買賣契約書時,經紀人應將不動產說明書交付與委託人交易之相對人,並由相對人在不動產說明書上簽章。前項不動產說明書視為租賃或買賣契約書之一部分。
所以,不動產說明書須經過出租人、承租人及仲介三方簽章,該不動產說明書始得成為契約之一部分。
三、就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中,未就申訴對象予以規定,而在台北市部分,乃交由台北市政府地政處,台北縣政府乃交由台北縣地政局。而處罰期限部分,該條例亦未有相關規定,而依行政罰法第27條規定,行政罰之時效乃3年,故申訴後主管機關最遲須於違法行為或結果發生後3年內予以裁罰。
四、就本案而言,仲介明知該不動產即將拆除卻未進行告知,使承租人受有損害,若出租人已告知仲介,而仲介未告知時,可向仲介請求損害賠償及提起詐欺告訴。
以上,希望對您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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