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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扣押期限


吳OO 發問於 2009-02-18 | 台北 | 其他

Q: 律師您好~


A於96年幫做生意的朋友B擔保
但B只償還了一半債務就因病離開人世
現今債權人向A提出假扣押
可是A身無分文工作又不定,也沒任何不動產和資金


請問:假扣押有期限嗎?他日A若有資金進入帳戶是否會被凍住無法領取?


謝謝答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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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慶良

律師

廉通法律事務所

A:  您好!


法院裁定准予債權人假扣押後,債權人應於三十日內聲請假扣押強制執行,強制執行後,債務人資產被凍結,須待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債務人始能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再進而聲請撤銷執行,否則,假扣押執行可以一直持續。


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之存款債權,除另有約定外,非屬繼續性給付之債權,故對存款債權所為之強制執行,原則上,其效力應不及於扣押後始存入之存款。至於執行法院如於扣押命令中載明扣押之效力及於扣押後債務人新存入之存款,要屬執行法院之執行方法,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如認該執行方法於法不合,或有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依強制執行法第 12 條之規定聲明異議


以上,僅供您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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