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請問:
1. 租屋契約書只有寫甲方乙方立契約書人及身分證號,下行的簽名蓋章空白,是否有效契約?
2. 承租人因水電費異常暴增3-4倍約半年,房東找水電看說沒問題,承租人沒辦法支付暴增3-4倍而搬離(協調失敗), 這樣是否違約,(主因是房東及房子設備的問題).如果續住,水電問題沒解決,當然也無法繼續使用.己住了一年半,房東不同意依去年水電標準.他要扣押金1萬元.合理嗎?
3. 契約書皆是對房東有利的,沒半字是對受租人有利,該如何主張權利?
謝謝您的回復
A:
您好!
租賃契約為諾成契約,不以書面為必要,是您與房東間成立租賃契約應可肯定。
且倘契約書上利契約書人姓名與身分證字號是您親筆書寫,一定程度應可認定該書面契約有效。
依您提問所述,應為定期租賃契約依法原則上無提前終止契約之權利;但若案件事實符合民法第四百三十條:「租賃關係存續中,租賃物如有修繕之必要,應由出租人負擔者,承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出租人修繕。如出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修繕者,承租人得終止契約或自行修繕而請求出租人償還其費用,或於租金中扣除之。」之要件,您仍可主張終止契約。
以上,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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