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關於性侵害案件之法院刑事案件審理單
Q1:
倘法官要函調被害人案發前之舊有的就醫紀錄,可否於刑事案件審理單登載被害人之姓名或住居所地址呢?
Q2:(法院一審)
倘法院刑事案件審理單,有登載被害人之姓名或住居所地址等,告訴代理人與辯護人可經由閱卷得知嗎?又兩造律師閱卷之內容是否相同或不同?
Q3:(法院二審)
倘法院刑事案件審理單,有登載被害人之姓名或住居所地址等,告訴代理人與辯護人可經由閱卷得知嗎?又兩造律師閱卷之內容是否相同或不同?
A:
您好:
茲就您的提問回覆如后:
1. 法官為進行調查,是可能於審理單登載被害人姓名、住所,以便調閱相關紀錄的;
但被害人可以主動具狀提醒法院就此資料加以彌封,以保護被害人。
2.(一、二審均同)
告訴代理人與辯護人所閱卷之內容是完全一樣的。
審理單上載有被害人資料,若有彌封,則告訴代理人、辯護人都無法看到;
但若無彌封,則是有可能看到該等資料。
謹回覆如上,敬供參考。
李慧芬律師
台北市大安區(106)復興南路一段380號12樓
Tel:(02)2704-0020
Fax:(02)2704-8040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