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發表於: 2009-02-14 7:34 am 文章主題: 依目前法令,刑事告訴人可否自己聲請閱卷?
律師您好,依您之前所回復
依刑事訴訟法第二七一之一條準用第三十三條規定之結果
於審判程序中,告訴人得聲請閱覽、抄錄卷宗
(偵查程序中,基於偵查不公開,無閱覽、抄錄卷宗之規定)
您只要具狀向法院提出聲請即可(相關書狀之撰擬可向各地法院法律服務中心索取範例)
再請問:
高院二審案件,之前有具狀向法院聲請閱卷,但,法院書記官答覆「刑事訴訟法規定被害人不得閱卷;只有律師可以」而駁回,急閱卷,怎辦?
謝謝您的回復
A:
因書記官有時會忽略法條規定.請引用法條說服書記官
或直接委任律師較省功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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