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本公司與另一家公司合併
本公司為消滅公司
請問:可否用前公司名稱提出民事訴訟?
謝謝您的回復
A:
[quote:6a873b5c70="翁慶毅"]律師您好~
本公司與另一家公司合併
本公司為消滅公司
請問:可否用前公司名稱提出民事訴訟?
謝謝您的回復[/quote:6a873b5c70]
不可以。
公司合併後,提問人所稱之本公司為消滅公司,依法其權利能力已經消滅(就像人死亡一樣),應該以合併後之公司名義起訴,因為消滅公司之權利義務由合併後之公司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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