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閒置土地被惡鄰圍籬佔用種植大量蔬菜
對方為地主一地分租多戶充當工寮的住戶之一,甚至有外勞混雜其中
私人地原本有加設圍籬卻遭工寮住戶之一破壞侵入,並堆放大型廢棄物經勸說而未清除,
本方自行清除後便未再花費資金修復圍籬,
今變本加厲侵入私設簡易圍籬,圍住近半土地從事農業種植,忍無可忍
1.在不知對方何名何姓的情況下,是否能對對方發出存證信函或是提出告訴
2.對方所觸犯的刑責有哪些
3.可否自行清除農作等設施(對方投入相當資金圍籬種植),有法律責任嗎?
4.可請警方強制要求清除?
5.地權是本人叔姪共有,未分割而有嫌隙,走法律途徑是否要全部的所有權人出面?
A:
1、製發存證信函,應查明行為人之姓名及住址,否則郵局無法投遞。提出告訴若有可能亦宜先查明對方姓名身份,始可明確告訴對象,否則僅為一般報案,須由警察機關進一步查察犯嫌姓名及身份,始會有具體進度。
2、若係故意竊佔他人土地,則可能觸犯刑法第320條第2項之竊佔罪。民事部分,則有 回復原狀及返還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之責任。
3、若對方不主動清除,應透過調解或訴訟,並聲請由法院強制執行解決,否則恐涉毀損罪。
4、此類案件警方僅處理刑事案件,且刑案乃追訴犯罪,並不含處理民事無權占有之清除。
5、土地共有人之一,可單獨針對無權占有之第三人提出訴訟,請求返還土地及不當得利。
以上意見請卓參。
鄭華合律師(盛達聯合律師事務所03-3166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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