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我弟弟幾年前和朋友投資做生意,後來經營不善而倒閉
不過朋友們卻都認為是我弟惡意欺瞞而提出詐欺告訴
後來法院檢察官要求我弟先和對方和解才要判緩刑否則要作牢
我弟就和對方達成和解分期攤還,而法院也因此判決8個月緩刑3年
後來因為經濟不景氣我弟找不到工作再加上妻小
因此無法所以償還和解內容的金額
於是接到法院的通知書說要撤銷緩刑,要我弟去服刑8個月
現在也已經收到執行通知
膽家中精義狀況時在無法支付
請問:
1、我們應該如何處理?
2、若我弟為了妻小生活不去執行的話,時效要多久呢?
麻煩您幫忙了
A:
撤銷緩刑的狀況,依照現行刑法第75條以及第75之1規定如下:
第75條 (緩刑宣告之撤銷)
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宣告:
一、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二、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前項撤銷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六月以內為之。
第75條 之1(緩刑宣告之撤銷)
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
一、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
二、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
三、緩刑期內因過失更犯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四、違反第七十四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
前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亦適用之。
依照您的問題所述,您弟弟因為無法償還和解內容的金額
所以被認定為違反刑法第74條第2第3款的事由情節重大(可能都沒支付),而被撤銷緩刑
這種情形就要入監執行了
倘若不去執行而讓其發布通緝,行刑權時效為七年,但還要再加上四分之一,也就是全部八年九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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