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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支付命令.本票支票.強制執行 生財工具能否不被查封?

生財工具能否不被查封?


壓OOOOO 發問於 2009-02-02 | 台北 | 醫藥農牧業

Q: 律師您好~


在無力償還房貸本金與利息時
抵押之房屋遭受法拍之後
尚不足返還債權銀行之金額時,
借款人所經營的醫院中的檢驗儀器等等
(例如X光機,血液生化檢驗儀器等)是否在日後將會被查封拍賣


請問:是否有方法能夠保留該儀器等不被查封?


謝謝您的回復

瀏覽人數:4229
鄭華合

律師

盛達聯合律師事務所

A:  敬啟者:
一、可依據強制執行法第53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12條之程序,聲明異議,應儘量提出資料證明其為職業上 所必需,若無此器具,將致使無法執行職業。
二、法官有可能依據強制執行法第53條第2項之衡平原則繼續執行,併此提醒。
三、可嘗試與債權人協商分期付款,以免除強制執行。
鄭華合律師(盛達聯合律師事務所 03-3166631)


強制執行法53條規定:「左列之物不得查封:
一、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所必需之衣服、寢具及其他物品。
二、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職業上或教育上所必需之器具、物品。
三、債務人所受或繼承之勳章及其他表彰榮譽之物品。
四、遺像、牌位、墓碑及其他祭祀、禮拜所用之物。
五、未與土地分離之天然孳息不能於一個月內收穫者。
六、尚未發表之發明或著作。
七、附於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而為防止災害或確保安全,依法令規定應設備之機械或器具、避難器具及其他物品。
前項規定斟酌債權人及債務人狀況,有顯失公平情形,仍以查封為適當者,執行法院得依聲請查封其全部或一部。其經債務人同意者,亦同。」

強制執行法第12條: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法院強制執行之命令,或對於執行法官、書記官、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之方法,強制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聲請或聲明異議。但強制執行不因而停止。
前項聲請及聲明異議,由執行法院裁定之。
不服前項裁定者,得為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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