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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處留債行蹤不明,如何能自保免於恐懼?


蘇 發問於 2009-02-01 | 台北 | 資訊科技業

Q: 您好:
我的父親從未養遇過我們,以前還列入失蹤人口,由媽媽從法院告離婚,已經近30年了。家門口堵要債的黑道份子,到現在還是三天兩頭法院的通知單,根本跟他沒有聯絡過。他在外面欠債多少根本不知,常期精神緊繃,只要有人按電鈴我們就怕的躲起來,長輩去世後,現居的房子一半產權變他的,而我們也無處可去。

如何能跟他劃清線免於恐懼,放棄繼承權對我們來說沒幫助,聽說要在他死後期限內辦理,根本不知道他在哪?做什麼?來的都是討債的通知單才知道他還活著,不然是生是死我們也不知道,這樣法律像在保護壞人。我們要買房子跟媽媽脫離現在生活也不行,我們要是要買房子,他在外面的債會影響,會害我們財產被拿去還他的債,整個人生都被他毀了,過的生不如死,連婚都不敢結怕牽連別人。請問有沒有辦法協助我們解決這難題,讓我們回到正常人的生活,清清白白的生活。

非常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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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謹就您的提問回覆如后:
1. 您父親在世時,只要子女未擔任其債務之保證人,即不用為其債務負責,故是不會受其債務牽連的。
2. 您父親過世時,只要在「知悉」父親過世起「三個月」內,依法拋棄繼承,亦不會受其債務牽連。
【參考法條】:
第 1174 條 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
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李慧芬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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