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論壇

首頁 / 法律論壇
首頁 看問答 契約.債權回收.損害賠償 委任買賣契約

委任買賣契約


林OO 發問於 2009-01-19 | 台北 | 醫藥農牧業

Q: 律師您好


我先陳述我和客戶間溝通的大概
我服務於一生技公司,公司服務項目有項客製化服務
內容為代客定製peptide
(月生肽 一般20mg 合成時間約14~20個工作天)
20090113號 客戶來電詢價其設計的peptide價格
(20mg peptide合成+biotin conjugation報價為 60500元)
因為客戶在電話中表示不管價格速度優先,所以先幫客戶做訂購的動作
並同時mail給客戶,請客戶回電或是回覆mail

1/14客戶助理來電說不滿意先前的報價
故再次重新報價40mg peptide合成+biotin conjugation 報價為78165元

20090115號 追蹤:無回音

20090116號
AM 9:00 打手機詢問客戶
他回應說要合成40mg peptide合成+biotin conjugation
(意即同意報價為78165元和委託我公司做合成)
PM15:11來電說peptide sequence錯誤要停止,
以及要求新合成另一段新的peptide
要求新的peptide合成委託案需在2009/2/7號前完成
並且希望新的peptide合成委託案能夠連同前一次委託案件之售價共為78165元.
我一者先回應客戶說已經無法停止
致於他給的新sequence是為另件新委託案件須重新計價
我附了新的估價單給客戶
20090118 客戶來信說不要再委託新案件合成
20090119 打手機詢問客戶
他回應說 不要再委託新案件合成前面合成的部分也不要了
因為客戶說他一直沒有回電給我也未將訂購單傳真回傳
所以訂購程序未成立


請問:我該如何保障我公司的權益?


謝謝您的回復

瀏覽人數:1054
匿名

律師

A:  民法上並不要求訂定契約一定要用書面的方式,即使雙方只是口頭上意思表示一致,但只要達成合意,則契約仍然成立。惟對於契約「必要之點」意思必須一致,買賣契約以「價金」及「標的物」為其必要之點,茍當事人對此兩者意思未能一致,其契約即屬不成立。
本案倘貴司與客戶雙方最先已在電話中就契約必要之點達成合意,然因客戶並未回傳估價單確認之,亦無回覆電子郵件之情形下,貴司欲主張契約雖沒訂立書面,但契約仍已成立,舉證上恐有困難。
上開回覆僅係針對台端提供之資訊所為之一般性說明,具體個案仍應取得專業人員之協助為妥。

返回

隨時取得最新企業法規訊息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