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家有一惡鄰,30多年前大家共砌一面中間牆(有經過地政測量),但惡鄰生性愛占便宜,己經跟四周鄰居都有過衝突過。
因中間牆己有30多年歷史,而老家目前沒人住,前幾天回老家,發現惡鄰以牆面傾斜為由,無通知我們的情況下,私自將牆面地基挖動,移動部分牆面,拓寬自的土地,而侵占到我家的土地,而且也到我們牆面內的土地作過挖掘的動作,可以告他們侵佔及侵入民宅嗎?
A:
您好:
一、按,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為竊佔罪。
所以,如果您的鄰居,無正當理由,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故意移動牆面
竊佔您們家的土地,是有可能成立竊佔罪。
二、又,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為侵入住宅罪,
所以,如果鄰居未經你們的同意,進入你們設有圍牆的土地內,是可能會構成
侵入住宅罪,但是被告是否「無故」,還需司法機關調查相關事證,事實才會
明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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