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朋友是做直銷的,想拉我入公司,一直找機會煩我。今天他又來煩我,我說:你不要「騷擾」我,請你馬上離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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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說因為「騷擾」這2個字,他要去警局告我,因我言論不實。請問朋友說的是真的嗎(當時在場無其它外人)?
假如為真,犯-第二七 章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哪條較有成立空間?
A:
陳先生您好:
首先,要看您說這句話是在什麼場合?若是在公開場合,那法律評價就會有公然侮辱的問題,反之則否。
不過,他一直向你推銷是事實,你也只是陳述事實,而且你主觀上並沒有侮辱他的意思,因此即使你是在公開場合說那句話,也不會構成公然侮辱,相反的,應該是你朋友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的問題,你才是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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