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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裁定流程


燕O 發問於 2009-01-14 | 台北 |

Q: 律師您好:


朋友欠我120萬元有簽下本票和借據(簽定日期為95年8月15日)
最近因本票有效期限快要到期了又加上他現在避不見面


我想請問,我要去做本票裁定,流程為何?
1:本票付款地為台中縣龍井鄉,我住台北縣那要裁定是要到台北縣地方法院,台中縣地方法院,還是沙鹿簡易庭?(管轄範圍:龍井 鄉)。
2.本票裁定為120萬申請費用為一仟二佰元?
3.本票裁定完要強制執行?是否還要有執行費用,也是就金額的仟分之五?
4.借據上我要怎麼去履行我的權益?
5.本票裁定完是否在當天就可以去國稅局做強制執行,但去國稅局之前是否要到戶政事務所,申請債務人的戶藉膽本?


謝謝您的回復

瀏覽人數:5241
鄭華合

律師

盛達聯合律師事務所

A:  一、非訟事件法194條:票據法第一百二十三條所定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事件,由
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據此,您應向台中地方法院(非訟事件處理中心)遞狀。
二、裁定費用應係2000元。
三、是,執行費應係千分之八。
四、若本票與借據是同一債權,可以本票裁定聲請強制執行即可實踐同一債權。若本票僅是借據金額其中一部份,則可以以借據再聲請支付命令或逕行起訴,但借據與本票債權重疊部分,僅可執行其一。
五、通常國稅局會要求本票裁定及其確定證明書(事實上,本票裁定有送達對造即生效,送達證書固然可證明已送達,但閱卷取得的僅是影本,因此實務上以確定證明書證明已送達較無爭議),因此收到本票裁定書即聲請查財產應有困難。
以上答覆請卓參。
鄭華合律師 (盛達聯合律師事務所 03-3166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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