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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自製離職證明,向勞保局申請失業給付


黃OO 發問於 2006-06-22 | | 商業流通業

Q: 大律師您好:
請問如果有員工自行製作離職證明,利用此證明去向勞保局申請失業給付,但公司收到勞保局通知說公司未通報資遣員工,但是公司並未資遣此員工,我的問題是:

1.如果公司覺得沒有資遣員工也沒有意願去做通報,那對公司來說有影響嗎?

2.如果公司不對此員工提出離職證明的告訴,那員工會被用偽造文書起訴嗎?

3.若此員工最後也沒有去領失業給付的話會有法律責任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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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一)、依就業服務法第六十八條規定「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第三十三條規定:「雇主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之十日前,將被資遣員工之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但其資遣係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所致者,應自被資遣員工離職之日起三日內為之」,所以如果公司資遣員工而未通報者,將遭主管機關處以罰緩。(二)、員工並無離職事實但卻擅自以貴公司名義製作離職證明,可能涉有偽造文書之刑事責任,而且偽造文書是公訴罪,如果司法機關偵辦的話,有可能會被起訴,也不會因為該名員工未去領失業給付或公司未加以追究而免除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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