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前老闆解僱我,理由為「勞工能力的確不能勝任」
他當天就叫我走,但是沒有給我預告期的薪水
事後我跟他追討
雖然他在信中承認法令有利於我追回預告期的薪資
但他說了一堆我在工作上如何害公司商譽及利益受損的話
以及同事要幫我收拾善後之類的
反問我要如何賠償
事實上是我處理一個客戶的案子遇上困難
但老闆自己本身也沒有能力解決
因此遭客戶連同另一個案子抽回 (客戶有兩個案子,我處理其中一個)
訂金也退回
我已經去勞工局申請調解,他在工作上不滿意我
已經把我解職、沒有預告我
幾封通信後依然不付我預告期薪水
這不是很明顯違法嗎?
我在工作時又沒有故意欺瞞行為
他現在無憑無理扣留我預告期的薪資
最後的通信還嗆說就交給勞工局調解就好了
請問:
他可以在我因這件事被解職後告我工作時損害商譽嗎?
謝謝您的回復
A:
你好:
針對你的問題,茲回覆如下,希對你有所助益:
公司若認為因你的作為有損及其商譽,公司當然有權提告,主張權利,因為,人民訴訟權是受憲法保障的,
但公司上開之提告是否有理由,當然還是要由法院決定,不是公司自己說了算.若無理由,法院自然會駁回其請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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