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大律師您好: 本人於一家知名量販店上班,本來是從16上到23,後來雇主在六月將其調整為15到23,一天等於上八小時,依勞基法之規定工作達四小時休息30分,原來該休息一小時,但是雇主只給30分鐘休息。 試問:雇主行為是否已違反勞動基準法呢? 謝謝!
律師
陽昇法律事務所
A: 雇主如果違反勞動基準法第三五條關於休息時間規定者,依勞基法第七九條規定將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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