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我有一棟透天,分租給(a)5個個體房客。其中一名房客,因1個月不交租金,所以(b)我某天就去鬧他,連續敲他的門30分鐘,事後才知道過程被錄音下來。
今天我又去鬧他,他報警,(c)說整棟透天都出租給他,叫警察趕我走。現場警察問我問題:
(d)你戶籍是否在這裏(否,在另一棟房子);(e)你是否住在這裏(否,我住在我另一棟房子),當場警察也不知怎麼處理。
但明明房客說謊,我當初只租他房間。但當初是(f)口頭約定,雙方並無訂立租賃契約。
請問
1、屋主可否基於(a),而可在透天的公共區域遊走?
2、因為有(b)事件的發生,我今後是否仍有權進入這棟透天?我在網路上查了一下法院的裁判書,法院注重的是居住權益之維護,不太管民事約定
3、請問(a)(c)是否衝突,因房客目前主張租他全棟,所以我不能進去。而且我也沒訂立租約(f),請問我是否仍有權進入透天內?
謝謝您的回復
律師
A:
您好!
就租賃之終止,建議依民法第440條處理之。
民法第440條規定「承租人租金支付有遲延者,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如承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支付,出租人得終止契約。
租賃物為房屋者,遲付租金之總額,非達二個月之租額,不得依前項之規定,終止契約。其租金約定於每期開始時支付者,並應於遲延給付逾二個月時,始得終止契約。
租用建築房屋之基地,遲付租金之總額,達二年之租額時,適用前項之規定。
以上 希望對您有幫助
林佳陵律師0939386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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