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請教:
1.民事庭訊中,若有事欲主動補充,應如何表示?先舉手?如何稱呼?是稱審判長抑或法官?陳述時是否應起立?
2.若重要之陳述希望書記官記為筆錄,我該如何表示(因有的書記官十句記不到兩句)?
3.為何有人說民事的被告沒關係,刑事的被告才要緊,這是什麼道理?
無限感謝!
A:
您好:
一、民事訴訟庭訊時,欲主動補充,在有適當的空檔時,可先舉手表示,待法官同意時,可先稱呼審判長,然後表示意見,第一次陳述時,應先起立,有的審判長會請當事人坐著回答。
二、有重要的意見希望被記錄,可說話速度慢一點。或是將大要先以書面寫好,慢慢的唸,讓書記官記錄。或是直接向法官表示有那些意見希望被記錄。
三、可能是因為刑事被告涉及判刑的問題,而民事被告沒有這方面的問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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