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大律師您好:
某公司於94年11月開股東會結束營業,95年4月註銷營業登記,不但並未告知我們 95年3-4月間還繼續以電話向本公司訂貨也開了發票出去,出貨期間以將遷新廠不便為由向承辦業務相約在外取貨.直到公司未收到票,也聯絡不到 人,向負責人寄存證信函請求支付,回函才知早已結束營業並推拖是不肖員工個人行為,所以拒絕支付!
一.可否向負責人求償? 還是訂購員工?(實際是該公司股東之一)
二.我們該適用那些相關法條請求支付帳款 ?
謝謝!
A:
您好 ,
公司雖已歇業,但未辦理清算前,公司法人人格仍存在,仍可基於貨款請求權請求支付。至公司債務與負責人個人債務原則上無關,但要看對方的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無限公司而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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