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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租多收是否構成詐欺刑責?


林OO 發問於 2009-01-02 | 台北 |

Q: 律師您好~


97年6月1日房東收97年6~8月房租
但8月1日又跟我收了8~10月房租
簡而言之就是8月房租被多收一次
這種情形之前發生過2次
但房東都說他記錯了,並把責任推給我
說我不主動提醒他,以致他多收房租
我覺得房東言而無信,請問:
1、假如要告詐欺的話,要補強哪方面證據?
2、有無任何其它刑責,可追究這種事件?


謝謝您的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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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言丞

律師

道明國際法律事務所

A:  林先生您好:
如果是在租賃期間,那房東是不構成詐欺的,因為房東收租金雖然超過,但並不是「不法」所得。
不過,建議您在房東向您收取租金時,必須請房東簽收,作為保留證據,雖然不構成詐欺,但是卻可以作為您已經「溢付」的證明。而若溢付,就看您是否用來抵銷往後的租金,或是請房東先歸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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