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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競業條款之其概括範圍

競業條款之其概括範圍


MOOOO 發問於 2008-12-31 | 台北 | 傳統製造業

Q: 律師您好~


剛到職時,有先簽"競業條款"於離職後兩年內不能到相關行業之公司行號上班..


違者,要罰款..因為已經簽約數年,且合約並沒有一式兩份(只有公司留存我簽名的那一份)所以印象有點薄弱


目前職位會知道公司商品之售價(非底價或進貨價格)...
但公司屬於五金販賣零售業,會使用到的行業包含幾乎整個傳統製造業或多或少都會用的上
這樣是表示我若離職兩年內都不能到任何一家公司行號上班嗎?
若是擔任採購(可能比較會有爭議)...若其他職位也不行嗎?


另外,是否公司也要有所謂"競業補償金"的提撥才算有效合約
那是離職後要先寄存證信函給公司請公司提撥嗎?
怕已於任職新公司時,又收到原公司寄來的存證信函,似乎不太好


因為曾聽說有離職員工到新公司上班後,被原有公司寄發存證信函..

希望律師們能幫忙提供恰當辦法...也希望能不傷和氣但想離職的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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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律師

A:  您好

目前實務上判斷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是否有效之標準包括下述:

(一) 企業或雇主需有依競業禁止特約保護之利益存在,亦即雇主的固有知識和營業秘密有保護之必要。

(二) 勞工或員工在原雇主或公司之職務及地位。

(三) 限制勞工就業之對象、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需不超逾合理之範疇。

(四) 代償措施之有無,有時亦為重要之判斷基準。

(五) 離職後員工之競業行為是否具有顯著背信性或顯著的違反誠信原則。

以上請參酌 需依具體情形及約定條款而定之,不能一概而論。

希望對您有幫助。

林佳陵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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