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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相關刑事法規 未經同意使用他人名字擔任榮譽會長

未經同意使用他人名字擔任榮譽會長


侯O 發問於 2008-12-30 | 台北 | 其他

Q: 如成立某協會籌備會 未經同意使用他人名字 擔任榮譽會長
違反何罪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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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未經他人同意而以他人之簽名或名義(即為「署押」),有可能構成偽造或盜用印文署押罪。
刑法第二一七條第一項規定: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項規定: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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