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大律師您好:
我於去年10月進入某公司,並與公司談定,若待滿一年(亦即到今年9月底)可補領一筆款項,雙方並簽訂合約.但現公司預計八月close本部門。
請問:在此情況下,原先簽訂之合約,是否即失效?
亦或可請公司照比例發放.該如何爭取自身權益?
謝謝!
A:
您好,
就這一部分,個人意見是認為未達原合約的條件,無法請求。
但您還是可以試試看,也許法官會認同比例請求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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