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1.我有一件民事訴訟案件有請委任律師打官司,第一次開庭約好時間律師未到我自己上場,第二次開庭時律師有到庭,第三次開庭時律師又沒到了(我也沒去但是之前我有明確告知律師之後的開庭我都不會到),結果被法官撤銷告訴,我的委任律師只願意退我律師費,不願意賠償我民事訴訟費,律師事務所那邊態度又很差,有什麼方法可以讓我要回我的民事訴訟費(法院端我已經打電話問過書記官了,書記官說不能退三分之二給我,因為我是被撤銷的)
2.那個律師還是我們的聘任的法律顧問,我們可以跟他解除法律顧問的聘任嗎並要求他退剩餘的顧問費嗎(我們簽三年的法律顧問,還有二年的約,但是我們已經把三年的費用都付清了)
謝謝您的回復
A:
您好:
可以依侵權行為請求損害賠償。另外,此也構成律師懲戒事由。
至於能否終止顧問,需先檢視你們間的顧問合約才能進一步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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