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大律師您好:
我媽媽由於車輛案件與對方進行刑事和解,在法庭上談妥和解金為15萬,由於對方聲稱沒錢,當時只在法庭上先支付現金五萬元,而且態度惡劣,之後採每個月匯3千元給我們,約定每個月16日前要匯,已匯了3個月,但這個月遲遲沒匯錢了,請問各位律師我們下一步要怎麼做才好呢?
當時對方有說:要不你們不會去申請假扣押啊!
但是對於法律方面,我們一竅不通,難道沒有法律可以治這種人嗎?
沒錢撞人就可以不用付責任嗎?
請問要如何申請假扣押(要去那申請呢?帶那些證件?等等...)
麻煩各位律師幫忙解惑
謝謝!感激不盡!!
A:
敬啟者:
1、若訴訟中有由法院作成調解或和解筆錄,則可以以該筆錄直接聲請強制執行(終局執行),此時無須聲請假扣押;若只是一般和解,則必須以該和解書另外起訴請求給付和解金,此時始有必要聲請假扣押。
2、假扣押必須以相關憑證(諸如和解書或行車事故之相關車禍證明書或診斷證明書等)聲請取得假扣押裁定後,可憑該裁定書向稅捐機關查察債務人財產,並於繳納裁定書所示之擔保金後,向民事執行處遞狀聲請假扣押。
3、假扣押只是暫時查封性質,仍必須另外起訴取得勝訴判決確定才可以終局執行(可拍賣假扣押之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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