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本人名下有二行程機車乙輛,今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來函表示,為老舊高污染之機車,限期於7日內實施檢驗,逾期則處機車所有人新台幣2000元罰鍰.(12月19掛號郵局簽領)
請問:此機車購於88年(或89年)婚姻關係續存時,離婚後此機車為前公婆所使用迄今,本人當時未取走(聽說他們住台中,不知確定居所),如今1:可有方法延期不受罰嗎?2:本人欲打算報廢此機車,該如何為之?
律師
A:
1.您的情形,若與前公婆或前夫仍有聯絡之管道,則不妨先與他們好言商量如何取回.
2.否則, 您若欲透過鄉鎮市調解/或法院調解/或民事訴訟來取回個人之動產,涉及法律程序之提起,法院發文通知.....等手續,比較曠日費時.
3.另一可能的方法是,直接向高雄市環保局:
(1)對於檢驗之要求,依法提出申訴,申訴之程序及這種情形是否有理由,可直接洽詢環保局.
(2)詢問環保局如何報廢, 惟一般機車報廢需要繳回車牌,所以可能需要一併報廢車牌.
(3)與環保局接洽時,務必誠實告知車輛當時留在前公婆家的事實,不可任意說"已遺失",以免觸犯其他法律責任.
黃維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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