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我在公司掛名負責(我有10萬股), 甲(以下稱他)有40萬股.
在民事不當得利中他否認我的股份
主張我的股金100萬元已拿回,所以我有不當得利需返還他10萬股股權.
在刑事告訴中,他告我侵占,說我把這股金私底下放在我私人帳戶,所以我侵佔公司100萬.
在另案背信告訴中,他又主張這100萬是他與我約定讓我放在我私人帳戶做為退股金的,
所以我沒有股權,我侵佔他的10萬股,所以構成背信.
他對100萬的說法完全歧異,我可否提誣告?
A:
您好,回覆如下:
按「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169條定有明文。惟該條主觀方面需申告者有使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之意思;在客觀方面,尤須所虛構之事實足使被誣告人有受刑事或懲戒處分之危險,始足成立。準此,本件若您能明確證明在刑事告訴中”他”所指稱之「說我把這股金私底下放在我私人帳戶,所以我侵佔公司100萬;在另案背信告訴中,他又主張這100萬是他與我約定讓我放在我私人帳戶做為退股金的, 所以我沒有股權,我侵佔他的10萬股,所以構成背信.」皆是虛構的,而您亦因犯罪嫌疑不足而獲得檢察官之不起訴處分,那”他”極有可能會構成誣告罪。
以上,希望對您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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